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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63365.com办公室关于印发易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办法的通知
2017-10-09 11:08:3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易政办〔2017〕150号
 
 
www.63365.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易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易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7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www.63365.com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
 
易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办法

  •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发展,引导工业企业引进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加快我县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享受奖补的范围为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围绕工艺升级、产品升级、功能升级等实施的技改项目(包括由外地搬迁至我县或外地企业来我县投资建厂实施的工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
  • 第三条 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增加产品种类、改进产品质量、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
  • 第四条 奖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购置设备和土建工程)规模原则上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200万元以上)。
  • 第五条 按照项目投资管理规定,备案或核准、环评、规划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项目已开工且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的未竣工项目或申报年度内已竣工的项目。
  • 第六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由外地企业搬迁至我县或外地企业来我县投资建厂实施的工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
  •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县工信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对申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制定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 第八条 奖补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两种支持方式。申请贷款贴息的,按企业项目建设实际贷款额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申报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贴息时限为一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按企业申请之日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以购置设备发票和建设工程合同中完成部分票据‹或银行结算单据›为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第九条 奖补资金的支持额度,每个项目控制在50万元以内,特殊项目一事一议。同一个企业同一个项目只奖补一次。已经获得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
第十条  申请奖补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按时进行统计报表、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投资。
(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奖补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可研报告;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文件;
(六)贷款合同及还款利息凭证(申请贷款贴息);
(七)建设施工合同(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八)设备采购清单及相关票据;
(九)项目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二条 凡符合享受奖补条件的企业,向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县工信局聘请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依据评审意见,拟定奖补项目和奖补额度,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并公示后,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金后,必须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每季度向县财政局和县工信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工信局每年对企业使用奖补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终一个月内上报县政府。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www.63365.com办公室关于印发易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易政办〔2015〕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奖补办法由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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