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政办〔2018〕9号
www.63365.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易县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www.63365.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易县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易县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月8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www.63365.com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印发
易县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和《保定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市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3%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四、主要工作
(一)加强基础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1、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全省统一规划,2017年6月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体规划,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现有资源,提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县土壤监测体系。(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环保、国土、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利用各部门土壤环境监测、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相关数据,建立全县土壤环境数据库,构建易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集成等信息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全县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探索其他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在太行山地区和林地、草地、园地比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开展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我县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农业局、国土局、环保局牵头,林业局等参与)
5、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2018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各地要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国土局、农业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6、加强耕地环境质量保护。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国土局、农业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7、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2018年底前,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农业局牵头,国土局等参与)
8、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对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到市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农业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环保局、国土局牵头,规划局、水利局等参与)
12、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进行土地整治开发的未利用地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并符合未利用地后备资源库;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负责)
13、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规划局、住建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
1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政策,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严格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环保局、发改局(工信)牵头,国土局等参与)
15、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16、加强对矿山环境管理。加强对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国土局等参与)
17、强化重点行业布局优化与管理。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重点行业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发改局(工信)、环保局牵头,国土局、执法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等参与)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18、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结合全县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环保局牵头组织)
19、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削减12%的任务。(环保局牵头, 发改局(工信)等参与)
20、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利用六类标准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发改局(工信)、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等参与)
21、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提高主要矿种“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逐步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安全、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装备、物资。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压土、排水、堤坝加固等闭库措施。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土壤环境监测。(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发改局参与)
22、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环保局、发改局(工信)牵头, 国土局、商务局等参与)
23、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按照《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要求,科学规划全市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建设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管理规范要求,整顿一批不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企业。加快建设废酸回收和处置设施;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环保局牵头, 发改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等参与)
24、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留存危险化学品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环保、安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并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环保局、发改局(工信)牵头, 安监局等参与)
25、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探索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建设模式。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住建局、执法局牵头,农工委、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卫计局等参与)
26、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控制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和排放去向,实现安全处置,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鼓励利用水泥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2017年底前,全县所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工信)、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27、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农业局牵头,县供销社等参与)
28、严格农业灌溉水质管控。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水利局牵头,农业局参与)
29、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农业局牵头,环保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30、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业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3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指导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在畜禽养殖集中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建设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选择部分规模养殖场配套流转相应土地或与现代园区有效对接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农业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3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33、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根据全县土壤环境状况详细调查结果,组织专门专家团队进行综合评估筛选,综合分析土壤污染状况,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组织编制《易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项目库。(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局(粮食)、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34、分类制定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对评估筛选出的污染农用地和场地,进一步详细调查检测,逐地进行环境调查评估,确定土地治理修复因子和范围,逐地制定土壤治理与修复方案,明确治理修复技术落线、治理修复目标和主体责任。(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
35、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参与)
(七)完善土壤环境法治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36、健全土壤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按照将出台的《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农药化肥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矿山尾矿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土地环境质量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方案,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与制度体系。(环保局、农业局、发改局(粮食、工信)、国土局、市场监管局牵头,法制办、林业局等参与)
37、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依托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定期培训。(环保局牵头,财政局等参与)
38、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保、公安、国土、农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自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交通局、安监局等参与)
39、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根据行政区域内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经营和排放情况,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按规定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废物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污染事故损害鉴定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易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处)是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环保局牵头, 县有关部门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有关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住建等方面专家,成立易县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县环保局牵头, 县有关部门参与)
(三)落实企业治污责任。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环保局牵头, 发改局(工信)等参与)
(四)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结合各类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
(五)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
(六)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探索。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处)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探索建立环保审判专家、检测机构数据库及信息平台,推动法院与行政机关环保工作信息互换共享。(检察院、法院牵头,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