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政办〔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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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易县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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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易县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易县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易县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2018年1月15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www.63365.com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印发
易县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91号)和《保定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169号)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积极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社会氛围,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共享应用、奖惩联动,依法保障、规范建设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建立健全个人诚信体系基础建设
(一)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互联网、交通运输、邮寄快递、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公安局、质监局、信息网络科、交通局、金融办、人社局、邮政局等有关部门
(二)健全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并实现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记录制度和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
(一)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按照国家、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突出以重点领域和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需求为导向,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地、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与县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已经实现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的乡镇(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归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共享平台,未实现与市共享平台互联对接的,要定期以数据拷贝或者邮件方式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传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 发改局、人行易县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乡镇(处)
(二)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各部门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健全奖惩措施。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规范发布行为和退出机制。按照县信用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职称评审、定期检验、融资、安排财政资金、制定财政资金管理政策等工作中,查询和应用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为经济合作、社会交往提供信用参考。
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处)
四、完善个人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培树诚信典型。各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地本部门本行业个人诚信典型认定或评价标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培树一批守信用、重信誉的典型个人,定期通过易县政务网站和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责任单位:宣传部、文明办、网信办、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团委、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各乡镇(处)
(二)激励诚信主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诚信记录和信用档案,推送至县信用信息平台给予信用联合激励,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制定实施支持和优惠政策。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责任单位:宣传部、发改局、人行易县中心支行、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团委等有关部门,各乡镇(处)
五、完善个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推进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行政性惩戒。研究制定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和评价。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严重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在将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依据。
责任单位:发改局、人行易县中心支行、银监会、法院、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局、网信办、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二)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保定”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地各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责任单位:法院、发改局、人行易县中心支行、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三)建立严重失信个人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县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参考。
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处)
六、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归集交换、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强化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依法依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单位、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制定个人信息泄露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处)
(二)强化个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责任单位:人行易县中心支行、网信办、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三)建立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制度及操作细则。收到个人异议申请或投诉后,由信息提供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要及时修改。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公开修复结果,并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失信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
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处)
七、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首要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诚信文化,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修养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宣传部、文明办等有关部门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充分利用家训、校训、市民公约、社区文明公约等生活化形式推进诚信教育,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抵制各种失信行为。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网络诚信宣传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
责任单位:宣传部、文明办、网信办、发改局、人行易县中心支行、商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文体局、安监局、团委等有关部门
(三)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教育局
(四)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责任单位:人社局、发改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规划,建立工作方案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二)提供资金保障。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信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信用办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