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0号)和市、县政府要求,为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关切,力求做到责任明确、认识统一、工作规范、制度完善、落实到位、及时全面,坚持依法公开、便民快捷、上下联动、改革创新,大力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开范围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做出的审批意见、做出的审批决定。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做出的验收意见、做出的验收决定。
(三)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建设单位自行公开及涉密内容处理
建设单位向易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全本前,应依法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建设单位向易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全本资料时,应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并附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说明样本附后)。
易县环保局受理时,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公开方式
建设单位应依法公开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法定公开方式。易县环保局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主动公开内容及时限
(一)受理情况公开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信息;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3.受理日期;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5.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二)拟做出审批意见公开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做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做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开内容视以下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
第一,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1.项目基本信息;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
3.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做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5.听证权利告知;
6.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第二,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1.项目基本信息;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
3.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4.听证权利告知;
5.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做出审批决定公开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时限为7个工作日,公开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的公开内容及时限
(一)受理情况公开
受理建设项目竣工(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2.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名称;
3.受理日期;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5.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二)拟做出验收意见公开
对建设项目做出竣工(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做出的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时限为5个工作日,公开内容视以下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
第一,拟验收合格的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2.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名称;
3.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4.听证权利告知;
5.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第二,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2.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3.验收不合格的原因;
4.听证权利告知;
5.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做出验收决定公开
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时限为7个工作日,公开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六、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限
每季度向社会公告一次本季度办理的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